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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20202582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
  • 貿易法 第二十一條(推廣貿易基金)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 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但因國際條約、協定、慣例或其他特定原因者,得予免收。 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基金之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委員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且不得 少於四分之一。 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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