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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十五條之一(出進口文件採電子傳輸方式申請)
出進口人辦理輸出入,其出進口文件之申請或提出,得採與海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 託辦理簽證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前項申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之出進口人資格、適用電子簽證範圍、申請表格及其他有 關電子簽證作業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或由其會同有關機關依各項貨品之管理需要 ,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