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度量衡法
第四十四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舉 發違規度量衡器。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會 商相關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74000505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條條文,並自107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