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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11006232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八條

    為振興農產業或事業,本會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加強農產品國內多元行銷,獎勵驗證農產品行銷推廣,辦理國內通路 拓展、媒合、行銷宣傳、展售等活動;獎勵供應團膳及慈善團體食材 、擴大農產品市場交易;辦理網路購物促銷,鼓勵消費者購買國產農 產品。 二、分散及拓展海外市場,辦理拓銷及擴大行銷獎勵。 三、強化產銷經營基礎,補助生產經營及運銷所需之資材、機具或設施、 集運、加工、冷藏(凍)、卸售、檢疫、檢驗等相關費用。 四、輔導農產業或事業生產結構調整,補助計畫性生產及產銷調節措施。 五、輔導休閒農業場域優化、體驗與伴手商品開發,辦理休閒農業推廣行 銷及獎勵旅遊。 六、補助地方政府、農民(業)團體、公協會、貸款經辦機構、農業信用 保證機構、農產品市場或相關業者因配合本辦法辦理相關事宜之行政 費用。 七、其他經本會公告之振興措施。 前項振興措施之項目、對象、基準、金額及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第一項振興措施之執行,本會得委託法人、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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