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89年5月18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孝授一字第0900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 職業訓練法 第二十七條(職業訓練費用)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營業額之規定比 率。其低於規定比率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 ,以供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 前項事業機構之業別、規模、職業訓練費用比率、差額繳納期限及職業訓練基金之設置、 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