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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十一條
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修)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者,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須執行 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之規定,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削減量與期程。
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修)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者,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須執行 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之規定,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削減量與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