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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60200905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刪除第二條條文
  • 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特種基金之預算編製程序與收支保管辦法之決定)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並送立法院。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就業基金)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設置就業基金,作為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 相關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就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宜所需經費,得提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送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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