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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設(一)字第1110035471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九條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得就附表二所定事項酌予補助。 前項酌予補助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應依前條規定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但具鄰避性質之環保設施工程與原住民族重要建設計畫及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 在此限。 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與計畫評比標準及相關程序等訂定處理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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