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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1914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九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553號函同意備查)
  •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十五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應編製公 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予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並辦理公告。但投資人於證券交易 市場買入者,得免予交付。 前項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指數投資證券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指數投資證券絕無 風險」。 (二)「本指數投資證券到期時或到期前賣回可領回金額,可能因市場波動、發行證券商 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低於原始投資本金(最壞情形下可能為零),投資人 交易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了解本指數投資證券之風險及特色」。 (三)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證券商及其負責人與其他 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證券商揭露 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五)刊印日期。 二、指數投資證券概況。 (一)證券商名稱。 (二)指數投資證券簡介:名稱、發行單位數、發行總額、發行價格、發行日期、到期日 、發行期間、標的指數名稱、交易市場、指標價值、是否分配收益、投資費用、到 期償還、證券商提前贖回及投資人申購賣回等事項。 (三)標的指數說明: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指數之編製及計算方法、過去績效表現 及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公告方式。 (四)估計指標價值及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揭露方式及與交易價格差異原因。 (五)收益分配方式。 (六)投資人費用負擔。 (七)資金用途及避險操作策略。 (八)投資人之風險。 (九)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及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方式。 (十)到期償還方式。 (十一)證券商增額發行、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之條件及程序。 (十二)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及終止上市或上櫃之應辦事項及程序。 三、證券商概況。 四、證券承銷商及流動量提供者之名單及職責。 五、指數投資證券之資訊揭露方式。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第一項簡式公開說明書內容應依前項公開說明書為重點摘錄。 前二項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格式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證券商編製指數投資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應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第十二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者,得委託證 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應編製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交付予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並辦理公告。但投資人於證券交易市場買入者 ,得免予交付。 指數投資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涉及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五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之變更,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者,發行人應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其內容。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由本中心與證券交易所共同訂定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十四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得委託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交付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予 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但投資人於證券交易市場買入者,得免予交付。 前項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由本公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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