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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條文;並自98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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