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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升等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2841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五條

    關務人員關務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左列規定︰ 一、關務監: (一)經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 甲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任關務正一階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並敘關務正一階本俸五級,且具有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之一者。 二、關務正︰ (一)經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類科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關 務類及格者。 (二)任高級關務員五年以上,現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一年以上, 成績優良,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並經關務正升任甄審合格者。 三、高級關務員︰ (一)經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 試一、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三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 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高級關務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 (四)任關務員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但除具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定 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以擔任高級關務員二階以下職務為限。 四、關務員︰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 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關務員升任甄審合格者。 五、關務佐︰ (一)經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 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前項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及升任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十條(另有規定者之升等考試)

    關務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等另有分等規定者,其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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