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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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 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 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 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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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7020009
裁決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到案處所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本市舉發案件(屬免書證、免謄本)作業流程圖
交通局 /
交通事件裁決類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