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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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財政局已簽妥之市庫支票,在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代庫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手續 。 (二)喪失之市庫支票票面無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者,依法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向 代庫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三)將市庫支票喪失原因、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情形,簽陳局長核准後辦理補 發,將補發內容登入補發市庫支票登記簿。 (四)對失職人員應酌情議處。 前項喪失市庫支票,如係郵局於郵遞途中喪失,且經查明尚未兌付者,逕依郵局遺失 郵件通知函辦理,並按前項程序辦理掛失止付及補發市庫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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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發票日期未逾一年之市庫支票,應依下列規定: (一)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代庫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手續 。 (二)代庫銀行應依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三)已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得填具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並檢附代庫銀行簽證之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向財政局申請補發;但其票面無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者,應 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依第十九點規定辦理後,始得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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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發票日期逾一年之市庫支票,經查尚未兌付且未繳庫,其票面有 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者,得填具切結書及「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但其票面無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者,應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依第十九點規定辦 理後,始得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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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補發市庫支票,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俟法院除權判決宣告該遺失市庫支票無效之日起,填具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 ,並檢附法院判決書,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在公示催告開始後,得提供財政局認可之擔保,填具補發市 庫支票申請書,申請先行補發市庫支票,不能提供擔保時,得申請將該補發市 庫支票金額提存於法院。 前項擔保,應以與市庫支票金額等值之票據或有價證券為限。票據或有價證券之市價 低於票面價值時,應按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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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財政局收到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明尚未兌付且未繳庫者,即補發以原受款人為 受款人之市庫支票,其係由執票人申請補發者,如有合法權源,經財政局認可者,得 補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市庫支票。 財政局於補發市庫支票後,申請人應於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另將補發內 容登入補發市庫支票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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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發票日期未逾一年之市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尋獲時,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向財政局申請未補發市庫支票證明書,向原受理掛失止付之代庫銀行申 請註銷掛失止付。 (二)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另檢附法院撤銷公示催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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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財政局喪失簽妥之市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尋獲,尚未補發者,應向原受理掛 失止付之代庫銀行申請註銷掛失止付。其已補發者,應將尋獲之市庫支票註銷作廢 並通知代庫銀行。如已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同時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
SOP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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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補發市庫支票」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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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