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P03010075
「申請使用補償金六折計收」作業流程圖
財政局 / 財政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相關法規

  • 七、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其本人在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 前無權占用市有土地、建物,且設有戶籍並自住者,市有土地面積在 一○○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依第三點及第四 點規定計算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一○○平方公尺以上部分全額計收 。但於管理機關提起訴訟前,占用人依照所訂期限騰空返還者,得就 其返還面積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計算金額百分之三十計收。 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應追收最近五年占用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部分,以申請當時 占用人本人符合資格者為限。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機 關申請,並由管理機關洽社會局查對確認後辦理。但已繳清或已辦 竣分期攤繳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或經判決確定者,不適用之。 (二)以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方式處理者,經繳納最近五年占用 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後,其後續發生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管理機關應每年於四月間彙案洽社會局批次查對,占用人如已不 符資格者,應改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計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