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 條例事件,落實管理競選廣告物裁罰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 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裁罰對象
備註
期前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違反規定提前設置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一、有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二、無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拆除,逾期仍未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一、張貼廣告、插設旗幟廣告、懸掛布條廣告依臺北市廢棄物清理法辦理。
二、競選廣告物設置期間: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係指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之期間為選舉投票日前二個月內,里長及政黨初選為投票日前一個月內。
期前
遊動廣告車違反規定提前設置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期間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但未依規定申請核備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完成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期間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一、有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二、無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及完成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予以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期間
遊動廣告車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但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限期三日內完成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期間
遊動廣告車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選後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逾核備設置期間未依規定期限清除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選後
遊動廣告車逾許可設置期間未依規定期限清除者。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得即時強制拆除。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於法定罰鍰額 度內,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 由。
-
四、本府依第二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一) 發現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案件,即簽陳本府裁罰後 ,函送受處分人繳交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義務。 (二) 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交罰鍰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本市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競 選活動前置期間之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競選廣告物,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 前置期間,為政黨及有意參選或支持參選之個人、團體建立形象、獲取認 同、爭取選票,而登載以下各款任三款以上,並設置或附著於本市公共設 施、建築物、車輛、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廣告物: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號次。 三 參選人圖像。 四 競選項目或活動名稱。 五 標語或標記。 前項範圍以外之廣告物,依廣告物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
第 3 條競選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構造不得使用竹鷹架。但設置並附著於競選活動期間登記有案之競選 辦事處建築物外牆,且地面支撐構架,並無礙公共設施及公眾通行者 ,不在此限。 二 不得封閉或堵塞依建築技術規則所設置之緊急進口或妨害法定避難器 具之使用。 三 不得設置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 其用地。 四 空地樹立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且其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 三平方公尺。 五 屋頂樹立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六 汽球廣告高度不得超過一百公尺。 七 正面式招牌廣告之下緣不得低於建築物二樓樑底下方,縱長不得超過 三公尺,寬度不得超過五公尺。但附著於競選辦事處建築物外牆者, 縱長得放寬至六公尺。 八 側懸式招牌廣告之下緣應距地面四公尺以上。縱長不得超過六公尺, 厚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且突出建築物外牆並含支撐構架之尺寸不得 超過一點五公尺及臨接道路寬度之十分之一。
-
第 4 條申請設置競選廣告物,應檢附申請書、候選人基本資料及廣告物內容、規 格、位置、材料、彩色設計圖說等相關文件,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申請。但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設置於候選人競選 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宣傳車輛及私人處所之競選旗幟及布條廣告,得免 經申請。 建管處受理前項申請或轉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各權責機關辦 理者,應於三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由市政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核准 。 前項核准函,應載明廣告物之清除期間及逾期未清除者,將處以罰鍰,並 得強制拆除之意旨。 競選廣告物之設置涉及土地或建築物私權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
第 5 條競選廣告物應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設置;其核准設置期間,除里 長選舉為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外,其餘為選舉投票日前二個月。 競選廣告物之清除,除設置於公共設施,設置人應於選舉投票當日晚間十 時前自行清除完畢外,其餘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日內自行清除完畢。
-
第 6 條市政府得設取締違規競選廣告物執行小組,處理違規競選廣告物之查報及 取締事宜。 前項執行小組成員由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邀集民政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 、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警察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區公所等 機關(構)指定人員組成之。
-
第 7 條(刪除)
-
第 8 條車輛設置競選廣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不得影響行車安全、行車視線或妨礙車門之開啟。 二 除公車及計程車外,張貼、漆繪設置於車身者,得免申請許可。 三 設置於公車車廂外者,應依本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物相關規定 申請設置核准,並以張貼、漆繪為限,不得加掛任何物品、變更車身 原有結構或妨礙安全門之開啟。 四 計程車得設置車頂競選廣告看板,其車體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得 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
-
第 9 條政黨或參選人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設置競選廣告物情節重大者,市政府得 上網或以其他方式公告相關違規事證至選舉投票日止。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資料,如有不當或錯誤,市政府應依職權或依被公告人 之申請,立即查明並於二日內更正之。
-
第 10 條競選廣告物使用人、設置人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對競選廣告物負 有安全維護及管理之責;如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權益,應依法負其 責任。
-
第 11 條競選廣告物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得令使用人、設置人或 設置處所所有人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 12 條政黨初選競選廣告物之定義、設置、管理及取締,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但不得設置於公共設施上,且核准設置期間為各該政黨初選投票日前一 個月。
-
第 13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臺北市各類違規競選廣告物設置態樣及處理基準(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
壹、交通局: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交通標誌桿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交通號誌桿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交通設備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
計程車車體違規插設競選旗幟者。
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公車站牌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公車候車亭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競選宣傳車長度超過6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八
競選宣傳車高度超過車輛全寬之1.5倍者。
處以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九
競選宣傳車高度超過2.5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十
競選宣傳車寬度超過2.5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十一 ※
汽車車體安裝擴音器
一、依法得逕行設置,故不予限制。
二、如有製造噪音之虞,得通知環保局或警察局依相關規定處理。 -
貳、環境保護局: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面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六、廢棄物清理法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法定空地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尚未開發之公私有空地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路外停車場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圍牆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電桿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八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八公尺以下道路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九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路燈桿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 ※
競選布條違規橫跨於巷道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一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兩棟建築物間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二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出售國民住宅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三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陽台上,且必須進入市民屋內,始得進行拆除者。
會同里長及轄區警察分局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四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私人圍牆,且其基座因位於圍牆內側,必須進入市民屋內,始得進行拆除者。
會同里長及轄區警察分局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參、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逾八公尺道路上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紅磚人行道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天橋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地下道或出入口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分隔島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槽化島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跨河橋樑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八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護欄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九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堤防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
※上述違規競選廣告物如屬於大型構造物,必須使用大型機械,始得進行拆除者。
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肆、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行道樹上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綠地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大型公園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圓環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分隔島、槽化島之植栽綠化部分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廣場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樹穴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八
※競選廣告物以精神堡壘形態違規設置於樹穴四周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九
※上述違規競選廣告物如屬於大型構造物,必須使用大型機械,始得進行拆除者。
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選招牌廣告之構造屬於竹鷹架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罰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二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鷹架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鷹架,但如其設置地點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且於核備許可設置期間經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或附著於建築物外牆面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罰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四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鷹架,且其設置地點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但如其設置期間為每年五月至十月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鷹架,但如以鐵架補強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罰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六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選招牌廣告已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設備者。
處以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選招牌廣告已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設備,但如其設置地點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罰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八
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高度已超過六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九
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已超過三平方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
屋頂上競選樹立廣告之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一
競選汽球廣告之高度超過一百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路外停車場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出售國民住宅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建築工地範圍內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五
※於合法廣告物上,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罰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
陸、都市發展局: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出租國民住宅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國民住宅工地範圍內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出售國民住宅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發現後立即通報環保局(旗幟廣告、布條廣告)或建築管理工程處(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電子展示廣告)依法查處。
-
柒、區公所: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鄰里公園內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八公尺以下道路上者。
發現後立即通報環保局依法查處。
-
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現行條文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勸導設置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經勸導無效者,由捷運公司依法執行拆除作業。
二
※於法定競選期間,開放政黨及後援組織所在地兩旁人行道得插設競選旗幟或懸掛布條,但如其設置地點屬於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者。
勸導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自行拆除,經勸導無效者,由捷運公司依法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三
※攜帶競選宣導旗幟或穿著競選宣導背心,進入捷運系統路權範圍或捷運車站內者。
勸離。
-
玖、注意事項: 一、拆除、清除機關遇有須僱工租械始得拆除、清除之大型違規競選廣告 物時,得檢具拆除清冊及行政處分書影本,函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拆除、清除。 二、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旗幟及布條,其領回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者,通知受處分人得於法定競選 活動期間開始前二日至法定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後三日內向原拆除單 位申請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者,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法定競選活動 期間結束後三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