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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贊助」作業流程圖
觀傳局 / 觀光傳播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1日

相關法規

  • 五、申請時由主辦單位提出,主辦單位有 2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主辦單位得委 託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或旅行業者申請;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應委託 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或旅行業者提出申請及接受贊助。

  • 六、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局每年度受理 2次申請,採事前審查原則。第 1期受理收件日期為前 1年度11 月 1日至11月30日止,第 2期受理收件日期為當年度 4月 1日至 4月30日止。但 當年度贊助內容尚有餘額,不在此限。 (二)專案案件、緊急案件、申請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贊助之案件,以及對本市形象 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經本局專案簽准之案件,得不受前 項規定期間之限制。 (三)主辦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1)及相關文件各12份,於第一款規定期間內向本 局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贊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贊助之項目與金額。 (四)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結果於審查完竣後,由本局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六)當年度贊助內容用罄後,本局得停止受理。

  • 七、申請案件由本局成立之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暨申請案件審查委員 會(以下簡稱諮詢審議委員會)審查(運作流程如附件 3)。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於本市推動會展活動者,得列為優先贊助對象。 (二)計畫書內容(含背景介紹、歷年舉辦情形、舉辦內容、經費估算及預期效益等) 為主要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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