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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作業流程圖
文化局 / 文化資源類
中華民國112年08月31日

相關法規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保護本市受保護樹木之生 長環境,並協助管理者進行受保護樹木修剪、病蟲害防治、日常養護 、樹勢扶正、外科手術、自然死亡移除、風災傾倒移除等保育作業及 建立民眾保育觀念,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非營利組織得申請補助,但 下列對象不得申請補助: (一)政府機關。 (二)公法人。 (三)行政法人。 (四)公立學校。 (五)政府機關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六)政府機關出資或捐助財團法人之金額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 五十以上者。

  • 三、(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申請時間以本局官網周知為準,原則每年公告二次,遇緊急狀況逕自 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者於申請時間檢具應檢附文件以線上申請方式 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者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系統(網址:https://servi ce.gov.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表、保育作業之計 畫、相關證件影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及各縣市政 府樹木修剪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 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 誤而提出異議。 (二)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 作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 四、(補助額度) 補助施作項目及額度,由本局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核或天災情狀經本 局派員現場勘察並經本局核定,每株受保護樹木補助上限為新台幣十 萬元,受保護樹木之補助比例如下: (一)營利事業團體: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公益團體及祭祀公業: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自然人: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如為案情特殊,經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提高補助金額及比例之上限者, 則不受前項條款限制。

  • 五、(補助項目)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修剪作業。 (二)受保護樹木病蟲害防治作業(含褐根病防治)。 (三)受保護樹木日常養護作業。 (四)受保護樹木樹勢扶正。 (五)受保護樹木外科手術。 (六)受保護樹木移除作業(僅限自然死亡、風災傾倒者,人為因素 導致死亡者,不予補助)。 (七)受保護樹木保育推廣活動。 (八)其他經專案小組會議同意補助者。

  • 六、(申請文件檢附內容)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於申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以線上申請方式向本 局提出申請。計畫書格式應以A4直式橫書、編列頁碼,且不超過五十 頁為原則,另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 : (一)申請表。(詳附件一) (二)保育作業之計畫內容。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對土地依法令或契之約有管理使用權之人證明 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人團體應檢 附立案證書影本。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詳附件二) (六)各縣市政府樹木修剪教育訓練合格證明。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詳附件三之一 ),有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檢 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詳附件三之二)。 前項第二款保育計畫內容,應提交內容如下: (一)施作緣由及項目說明。 (二)最近一個月內受保護樹木樹籍資料表,且應說明該樹目前生育 情狀。(詳附件四) (三)依各申請類別提出詳細保育計畫內容,同一株樹木可同時提出 一種以上之施作項目計畫,惟須詳實清楚說明如下: 1.修剪計畫:應說明受保護樹木修剪原則、範圍、強度及施作 機具、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並以東、西、南、北四面向現 況照片輔助說明修剪幅度,內容並依「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 規範」規定辦理。 2.病蟲害防治計畫(含褐根病防治):應說明病蟲害染病情況 ,並詳細提出防治方式及用藥劑量、頻率等相關作業內容; 提褐根病防治者另請補充說明樹木地上部、地下部及周邊土 壤防治、樹枝搬運清除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3.日常養護計畫:應說明施作內容、使用藥劑及方式等相關作 業內容。 4.樹勢扶正計畫:應說明使用機具及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5.外科手術計畫:應說明清創處理程度及傷口保護措施等相關 作業內容。 6.移除計畫:應說明使用機具及移除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7.保育推廣活動計畫:應說明活動辦理方式及效益等相關作業 內容。 8.其他:應詳實說明應辦理事項等相關作業內容。 (四)施作期程及預計施作日期。 (五)預算明細總表,並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申請金額。(詳附件 五) (六)預計施作承商,並檢附公司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相關實績、施 作之能力證明文件。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

  • 七、(審查程序) 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審查完竣後,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 查結果,並得公告之,惟天災處理程序不在此限。倘有須修正之審查 意見,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未於期限內修正完成者視同放 棄),修正內容經本局審視無誤後,將函知申請人核准補助項目及內 容: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之項目、數量 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機關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通知到 達之次日起七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或補正文件仍不齊或 不合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本局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於必要時 得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申請人應指派專人到場簡報說明 。如經通知未到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查。 (三)天災處理原則:經本局派員現場勘查同意後,依實際單據覈實 審查後給付補助款。

  • 八、(結案程序)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等結案 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且原則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送達本局,逾期 本局得不予核銷補助款。結案資料,包含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含電 子檔光碟)及經費結報資料冊一份,應提交內容如下: (一)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施工要項紀錄對照 表、預算明細總表、實際支出明細表、效益分析、及其他經本 府指定之相關資料等;以上內容應合併裝訂成冊,以A4直式橫 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裝釘。(格式詳附件六) (二)經費結報資料冊,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檢具正本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結案),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以上機關 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個金額,並於結 案資料中詳填獲補助狀況。(報結須知及格式詳附件七)

  • 九、(撥款與核銷程序) 受補助者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採一次請領方式撥付,計畫內容 施作完竣後,並經完成結案程序,且本局查驗無誤亦無待改善或說明 之處,始得檢具發票或領據(無發票之自然人適用)請領。本案補助 費用已包括一切稅捐在內,本局將於次年二月底前寄發扣(免)繳憑 單,受補助者應依稅法規定,自行繳納與辦理扣繳事宜。 受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存合 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憑證並裝 訂成冊,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法人或 團體接受本局補助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 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全案結案時,本局補助之經費比例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比例及金額, 日後實際支出總經費降低時,補助項目經費亦將按比例降低補助經費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補助標準與原則) 同一株受保護樹木受領本補助,每年以一次為原則;補助款限申請之 當年度執行完畢,無法於當年度執行完成者不予補助;另受保護樹木 因人為因素導致樹木死亡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又同一案件不得重 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該計畫如已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並依法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且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申請一年 至五年: (一)受補助者尚有補助案逾期未執行完成,或前三年間未依計畫內 容執行。 (二)檢送之申請資料及其附件有不實或造假情事。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四)拒絕接受本局抽查或考核。 (五)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 為瞭解補助效益,本局得就實際執行情況、作業品質、成果效益等 事項辦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日後受補助者向本局申請補助之參考 。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一)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二)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經費。 (三)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四)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二、(其他事項) 受補助者之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調整,應提報本 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受補助者執行保育作業時,應遵守施作地 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法令規定,倘侵害第三人合法權 益時,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另受保護樹木施作時,倘 有影響受保護樹木生育或違反『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情事 ,將依相關法規裁罰。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本局辦理 相關宣導工作時,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申請單位應與其員工 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且受補助者應配 合本局受保護樹木相關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或說明。 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致無法執行時得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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