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77.04.19 (77)台內民字第5930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台灣省嘉義縣番路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該鄉公墓每一座墓基之 面積,不得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如申請使用人違反規定可否依照「墳 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案經本部轉准法務部七十七年四月十三日法七十七律決第六二一八號函復 以:「按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墓內墓區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 十六平方公尺。次按嘉義縣番路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每一座 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本件依來函所述,申請使用人營建 墳墓,墓基超過十三.一平方公尺固違反該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 定,但如未超過十六平方公尺時,似不得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例之規定處理。至於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乙節,如認行政執行法第 二條、第四條所謂『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係僅指法律及授權命令 時,似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處理之。」本部同意法務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