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0.1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12 日
要 旨:
本案倘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93 條規定之「第三類」,依管 制規則第 94 條第 3 款規定,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繼續為 原來之使用,本案因停止使用未滿二年,似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關於簡○○君擬於本市○○路二段一○八號一樓開設○○獸醫院申請開業執照乙案,本 會意見如下: 一、按「適用本規則後,不合本規則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為便利管制,區分為左列三 類……三、第三類:設於各種分區內不合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而不屬於前 二類者。」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前條規定之土 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依左列規定辦理……。三、第 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 用。」為該管制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 二、本案簡○○君於76.3.18.經核准在上開地址開設○○獸醫院(原屬第三種住宅區,列為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於88.6.2. 申請歇業,簡○○君並於88.9.20.申請於同 址開設○○獸醫院,雖依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 ,家畜醫院不得設於第三種住宅區,惟本案倘屬上開管制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 「第三類」,依該管制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 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本案因停止使用未滿二年,似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