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24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本案所涉辦法目的在補助拆除重建所有權人,因拆除重建需支出搬遷及租 房屋費用,建物地下室非供人居住,係供防空避難之用,且屬分別共有, 其中部分重建戶,已可申請補助,故毋需再就地下室部分另發給補助費用
本件有關○○區○○里○○街一三六巷二九弄六號等二十二間建築物,經鑑定屬高氯離 子混凝土建築物,因該建築物地上為五層,住戶有一一○戶,地下為一層非全開挖,與同一 使用執照之另棟建築物共四○八人分別共有,因該地下一層為無門牌編定之防空避難室,可 否發放補助費用疑義乙案,依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臺幣二十萬 元。」,其立法目的係在補助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因拆除重建需支出搬遷及租房屋之費用 ,而該建築物地下室並非供人居住之用,其係供防空避難之用,且屬分別共有,其中部分共 有人係重建戶,已可申請補助費用,毋需再就地下室部分另發給補助費用;而部分共有人係 同一使用執照另棟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並非重建戶,不得申請補助費用,故本件該地下室部 分應不予發放補助費用。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7條第4項已修正為「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5項,併予提醒。又本件事 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