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18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18 日
要 旨:
本案工務局似應訂定相當期限,通知王君自行選擇辦理註銷其中一種開業 證書,並告知若逾期不辦理,將依法逕行廢止開業證書,即如未於期限內 辦理,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工務局依法本於職權逕行取消建築師開業證書
奉交下有關王○建築師函請內政部函示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勿強行註銷其建築師開 業證書」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依前條及本條前項之規定檢覈領有建築師證書者,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已執行者應取消其一。 ……」建築師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準此,建築師證書係經檢覈而取得者 ,該建築師即負有不得同時執行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之義務,若有違 反者,其法律效果為主管機關應取消其中一種專業技師證書。次按建築師法第三條、第 八條及第十條之規定,工務局為建築師開業證書核發與撤銷之主管機關,於建築師違反 執業限制規定而繼續執業時,該局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否則,恐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虞 。故依上開規定,檢覈建築師應不得同時執有建築師及土木技師二種開業證書。 二、本案王君持有建築師及土木科工業技師開業證書,依建築師法第九條及技師法第七條第 一項規定即已處於得執行前揭業務之狀態,已屬違法。且依卷附之名片及陳情書函顯現 王君係十大建築師事務所及十大土木技師事務所之總建築師及總技師,此部分亦得供工 務局認定其是否有同時執行業務之佐證。故工務局對於本案似應訂定相當期限,通知王 君自行選擇辦理註銷其中一種開業證書,並告知若逾期不辦理,由工務局依法逕行廢止 其開業證書。亦即若其未於期限內辦理,則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工務局似應依上開規定 ,本於職權逕行取消王君之建築師開業證書,以符法制。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技師法第7條第1項規定,業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移列至第8條第1項,惟 條文內容不變,併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