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31 北市法二字第093311213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建造執照建造圖及使用執照平面圖如涉及個人隱私,除非當事人同意,否 則應屬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圍,故建築管理處應依所欲調閱之建造執照案 及其附件之內容為具體判斷,如涉及當事人隱私權事項,得拒絕之
主旨:有關 貴局可否公開行政資訊准予社區建築師檢索「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核准 平面圖」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三五三四八五二00號函。 二、查「行政資訊,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主動公開者外,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限制公開或提供‥‥‥五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 公開發表權者。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行 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而建造執照建造圖及使用執照平面圖 似涉及個人隱私,因此依上開規定,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應屬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 圍。此於本會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北市法二字第0九三三0六二一四00號函復 貴 局建築管理處有關汪○○等十人(鄰地所有權人),委託○○法律事務所申請調閱九 二建字第○○號建造執照案及其附件之影本疑義乙案,亦說明該案是否符合檔案法等 規定得拒絕申請之事由,應由建築管理處依其所欲調閱之建造執照案及其附件之內容 為具體判斷,例如屬圖說內容者,可能涉及當事人隱私權事項,而屬維護第三人正當 權益,得拒絕之。 三、再者,本件依 貴局來函說明五以,社區建築師提出基於推動社區建築物之協助管理 目的,請求 貴局所屬建築管理處提供特定電腦網站帳號,開放檢索本市核准之建造 執照建造圖及使用執照平面圖,俾其受理諮詢或委託案件得迅於提供具體完整之說明 ,使申請人充分明瞭,惟此似不符合上開規定但書所稱「對公益有必要」之要件,併 予敘明。故宜於申請人同意時再予公開,較為妥當。 備註:本件函釋所涉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業於95年 3月20日廢止,另於94年12月28日制定政 府資訊公開法供後續適用,併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