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12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要 旨:
如裝有輪子之構造物,實際上作為建築物使用,且有避風雨之功能,而適 於人類居住或使用,平常固定放置於一定之處所,僅為規避主管機關之查 察而裝置輪子,則依目的解釋,似仍得本於職權認定,逕以違建論處拆除
主旨:為裝有輪子之構造物,可否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以違建處理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5月9日北市工建查字第09463041300號函。 二、按依內政部74年 7月29日臺內營字第322253號函關於裝有輪子之鐵皮屋應如何管制乙 案,其說明略以:「......本案若使用人確有將該『鐵皮房屋』代替房屋使用之意思 ,且有避風雨之功能,而適於人類居住,固定於一定之處所,則該裝有輪子之鐵皮房 屋可比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因此本件如裝有輪子之構造物,實際 上作為建築物使用,且有避風雨之功能,而適於人類居住或使用,平常固定放置於一 定之處所,僅為規避主管機關之查察而裝置輪子,則依目的解釋,似仍得本於職權認 定,逕以違建論處。惟於執行時,建議本於比例原則,先行勸導改善,若反覆違規, 再強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