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0 北市法二字第09431432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之市場建物,其設定抵押權應否同意,除視其設 定抵押貸款目的是否為興建及經營市場所必需外,亦宜斟酌財務狀況、清 償能力及對外財務行為是否影響正常營運及使用目的等因素,一併考量
主旨:有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建物辦理抵押貸款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8月4日北市市三字第09431213600號函。 二、有關本市獎勵投資興建之市場建物,其設定抵押權是否應經本府同意乙節,本會經以 94年 6月16日北市法二字第 09431052400號採肯定之見解。至其應否同意考量之因素 ,除視其設定抵押貸款目的是否為興建及經營市場所必需外,亦宜斟酌其財務狀況、 清償能力,即其對外財務行為是否將影響本市場之正常營運以及原核定之使用目的等 因素,一併予以考量。非謂與經營市場無關者,一律否准其申請。至於個案上應否予 以同意,則屬 貴處得視具體情形加以裁量之權限,倘經 貴處考量各項因素評估後 ,認為以不同意投資人辦理抵押貸款為妥適者,對此決定裁量,本會並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