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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97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故建築物之結構設計者如同時擔任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
審查原則第 2  點規定之審查人員,則其建築物之特殊結構審查,依第 3
點規定即不得由該結構設計人員所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主旨:有關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綜合新建大樓新建工程結構委託審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3月28日北市工建字第09561413000號函。
  二、查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 2點規定:「受理委託審查之機
      關、團體如左:(一)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各審查機關、團體之擔任審查人員
      應報本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核備,異動時亦同。但各審查人員並以參加
      前項各機關、團體之一為限。」第 3點但書規定:「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查人員
      設計者,不得委託該審查人員所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故建築物之結構設計者
      如同時擔任上開第 2點規定之審查人員,則其建築物之特殊結構審查,依上開第 3點
      規定即不得由該結構設計人員所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本案如查明確係由建築設
      計者所屬之結構審查團體辦理結構安全審查,於上開規定即有未合,尚請  貴局本於
      職權依法處理。

備註:本件所援引之委託審查原則,業於106年8月1日修正規範名稱、第2點第1項第1款之學
      會名稱;原第3點但書,並已改列同點第1款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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