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12 北市法二字第9020102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本案申請案因資料不全,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退還申請書及通知改正後再 辦理,該通知書上雖無准駁之意思表示,惟若不改正再辦,並無後續處置 措施,故申請書及審查表既經全卷退還,該通知書應視為駁回之行政處分
主旨:有關臺端陳情「○○遊樂場」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申請所在地變更登記案,經臺 北市政府建設局於八十六年一月八日退還申請書件及審核表並通知補正後,其處理程 序是否終結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臺端九十年二月八日陳情書。 二、查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召開之會議係研商「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八 條適用疑義乙案,該會議結論(二)與臺端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是否終結無涉,合先敘 明。 三、復查 臺端之申請案因資料不全,爰由本府建設局於八十六年一月六日退還申請書及 通知改正後再辦理,該通知書上雖無准駁之意思表示,惟 臺端若不改正再辦,本府 建設局並無後續處置措施。故該申請書及審查表既經全卷退還,則該通知書應視為駁 回之行政處分。從而,該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應已終結。另 臺端雖於八十九年八月二 十四日就申請案為補正,惟如前述,原案件業已退還,本府建設局並無案可再稽辦; 且補正期間近四年,客觀言之,亦甚不合常理。故該補正行為應屬新申請案件,而與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之申請案件非同一處理程序。 備註:本件說明二後提及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18條業於101年11月1日修正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