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01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本案管理委員會多次決議概括承受會務人員稅務罰鍰,與所得稅法未盡相 符,且無全體住戶代為分攤之理由,影響全體住戶之權益,宜衡酌是否予 以備查或逕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 12 點辦理
關於本市○○國民住宅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決議概括承受該會會務人員稅務罰乙案,本 會意見如下: 一、按本件係本市○○國民住宅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因該會會務人員稅務罰鍰乙事,經該會 決議其他全體住戶均應分攤會務人員稅務罰鍰,否則即不同意簽署分區協議書,該會所 為決議是否適法疑義案。 二、按旨揭委員會會務委員所支領之車馬費,為職務上所取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 3 款之薪資所得,依法應扣繳稅款,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49臺財稅發字第 03155號 令、67年11月16日臺財稅第 37579號令參照),不因為國民住宅管理委員會所核發者, 而礙其薪資所得之性質。又領取車馬費之會務委員為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其申報薪 資所得之義務,似亦不因無扣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義務,故本案委員會會務人員漏報所得 之罰鍰,當由納稅義務人予以完納,自觀所得稅法第 110條第 1項即為明確。 三、本案管理委員會多次決議概括承受會務人員之稅務罰鍰,與上開所得稅法未盡相符,且 無全體住戶代為分攤之理由,並影響全體住戶之權益,宜衡酌是否予以備查或逕依國民 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12點第 2項辦理。另該社區分區與否與本案爭 議無直接關涉,宜分別處理,謹併予說明。 備註: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台北市補充規定已於 108年 8月 7日發布廢止,有關國民 住宅相關處理方式依住宅法第59條規定至第62條規定辦理,併予提醒。另本件事實涉 及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