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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11 工程技字第096001184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辦理促參案評審結果公告執行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促參案評審結果公告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3  月 23 日北府交停字第 0960177428 號函。
          二、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
              )第 25 條規定:「綜合評審結果應經…,並於核定後…公開於主管
              機關資訊網路…。」,另第 26 條規定略以:「甄審會會議應作成會
              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前項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甄審會會議紀錄,於綜合評審
              作業完成後公開之。」;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規定:「與人
              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應適時為之。」;再鑑於外界建議加強促參案件甄審過程之透明
              及公平性,95  年 7  月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達成:「強化專業、
              公平、公正甄審機制,俾利擇定優質民間申請人」之共同意見,故本
              會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告系統,將甄審委員名單納入評審結果
              一併公告,符合前揭評審辦法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立法意
              旨及經續會共同意見。

附  件:臺北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北府交停字第 0960177428 號
主    旨:有關本府辦理促參案評審結果公告執行疑義,陳請大會釋示,俾利遵辦,
          請鑒核。
說    明:一、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簡稱甄審辦法)第
              6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甄審委員名單於評定最優申請人後,應予解
              密,合先陳明。
          二、經查本府辦理之促參案件中,甄審會決議:「本案招商文件中不公告
              所有委員名單,惟於評定最優申請人後解密(不公告)。」,應不逾
              前述規定。
          三、又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告系統,於「評選結果公告」中必須將
              甄審委員名單公告,爰此『解密』是否等於『公告』,應有商榷之餘
              地,為顧全甄審委員權益或遵循大會公告系統程序,實造成本府兩難
              。
          四、綜上,建請大會修正甄審辦法第 6  條之規定(建議參考最有利標評
              選辦法第 20 條)以為完備或更改公告系統(建議增加公告與不公告
              之選項)以為因應,俾利本府辦理後續評審公告作業。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府採購中心、本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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