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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 93.01.12 警署行字第093000247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
要  旨:
警察執行臨檢、路檢勤務時抄錄民眾身分證資料,無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
授權之虞
全文內容:一  復  貴局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高市警行字第0920078882號函
              。
          二  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
              行職務時,得依法採取查證身分、蒐集資料等措施;又,依據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九款及第七條規定,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
              。是以,警察執行臨檢、路檢勤務時抄錄民眾身分證資料,其基於「
              犯罪預防」、「刑事偵查」所為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自無逾越該法
              授權之虞。
          三  另前揭依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其傳遞、利用、註銷或銷毀等,應依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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