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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4.06.10 台財稅字第0940453828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要  旨:
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及未依法保存帳簿,係屬 2  個行為違反 2  個
不同之行政義務,二者之處罰目的及要件並不相同
全文內容: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及未依法保存帳簿,係屬 2  個行為違反 2  個
          不同之行政義務,二者之處罰目的及要件並不相同,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及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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