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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56.01.01 臺財稅發字第0824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6 年 01 月 01 日
要  旨: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短貼或漏貼印花稅票憑證,因負責貼花人所在不明,
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負責補貼
全文內容:查短貼或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負責貼花人所在不明,依印花稅法規定
     ,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負責補貼。倘憑證使用人拒不補貼,應以書面限
     期責令補貼。如逾期仍不補貼,可依行政執行法第四、五兩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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