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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5.04.13 台財關字第095050099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退還稅款案件所發生之郵資,由海關負擔
主    旨:依關稅法應予退稅、退款案件或納稅義務人依法得申請退稅案件之退款郵
          資,自即日起由海關負擔。
說    明:二、對於經行政救濟程序決定或判決應予退還稅款案件、海關超收或短退
              稅款案件及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經海關核准退稅案件,由海關郵寄國
              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所發生之郵資,屬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依行政
              程序法第 5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由海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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