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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7.01.08 台財關字第0960042722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令釋廠商未經同意進口事業廢棄物並虛報貨名者之處罰規定
全文內容:一、廠商輸出入事業廢棄物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且以虛報貨名向
              海關報運進出口,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
              規定,其違法事實究屬一行為或二行為,參照法務部 96 年 1  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60000121 號函釋商標法所稱「輸入」行為之意旨
              ,廠商輸出入事業廢棄物包括申請許可及報關等各種不同階段之行為
              ,屬法律上構成要件之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二、前項事業廢棄物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3  項公告禁止輸
              入之種類,應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8 規定辦
              理。
          三、本部 93 年 8  月 19 日台財關字第 09300409710  號函釋,自本令
              發布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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