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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6.07.16 台財庫字第0960029759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之私酒應如何處置疑義
主    旨: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確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酒
          ,其就應如何處置疑義乙案,請參照法務部意見處理,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 96 年 5  月 25 日屏府財金字第 0960103205 號函,並依法務
          部 96 年 7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60022266 號函辦理。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律字第 0960022266 號
主    旨: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確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酒
          ,其究應如何處置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6  月 6  日台財庫字第 09600239290  號函。
          二、查  貴部前所詢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該行政
              處分是否有效及原扣留物應如何處置等疑義乙案,本部 96 年 5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60010498 號函復略以:「…。本件疑義所涉依菸酒
              管理法第 46 條及第 58 條規定所為沒入之裁處,雖係兼具有維護公
              共利益、菸酒市場秩序及符合照顧國民健康之作用與目的,惟仍具有
              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制裁之性質。倘該沒入處分送達前,相對人
              即已死亡者,參照前開說明二所述,因該沒入處分尚未生效,依行政
              罰法第 4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扣留物自應發還之。…。」(上開
              函說明三參照)準此,該沒入處分既未生效,原扣留物所有權仍屬原
              欲處分之相對人所有,雖相對人已死亡,惟依民法第 1148 條之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是以,本件原扣留物自應發還該相對人之繼承人。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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