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6.07.16 台財庫字第0960029759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之私酒應如何處置疑義
主 旨: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確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酒 ,其就應如何處置疑義乙案,請參照法務部意見處理,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 96 年 5 月 25 日屏府財金字第 0960103205 號函,並依法務 部 96 年 7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60022266 號函辦理。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律字第 0960022266 號 主 旨: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確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酒 ,其究應如何處置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6 月 6 日台財庫字第 09600239290 號函。 二、查 貴部前所詢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該行政 處分是否有效及原扣留物應如何處置等疑義乙案,本部 96 年 5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60010498 號函復略以:「…。本件疑義所涉依菸酒 管理法第 46 條及第 58 條規定所為沒入之裁處,雖係兼具有維護公 共利益、菸酒市場秩序及符合照顧國民健康之作用與目的,惟仍具有 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制裁之性質。倘該沒入處分送達前,相對人 即已死亡者,參照前開說明二所述,因該沒入處分尚未生效,依行政 罰法第 4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扣留物自應發還之。…。」(上開 函說明三參照)準此,該沒入處分既未生效,原扣留物所有權仍屬原 欲處分之相對人所有,雖相對人已死亡,惟依民法第 1148 條之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是以,本件原扣留物自應發還該相對人之繼承人。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