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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7.06 (89)法律字第0228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公布資訊及刊登政府公報相關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之公布資訊及刊登政府公報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六○五五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
              資訊之主動公開,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適時公布。
              」本項係原則性規定,理論上其所謂「其他適當之方式」舉凡足使人
              民廣泛周知之方式,均屬之。目前網際網路在我國已相當普遍行政機
              關利用網際網路公布資訊,供人民查詢,自亦屬主動公開行政資訊方
              式。惟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故有關法規命令之發布,仍應以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不得僅於各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俾免影響該
              法規命令之效力。
          三  次按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
              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
              告……」又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
              ,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再按本法第一
              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
              ,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上開有關公告周知
              之方式,依其文義解釋,並不包括於網際網路公開。惟來函建議修法
              部分,本部將立即檢討。
          四  此外,本部依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草案中,亦將詳細規定主動公開行政資訊之方式,請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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