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87.12.04 台財融字第877556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4 日
要 旨:
建立全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總歸戶系統及防範冒名開戶有關會商結論
主 旨:檢送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召開「建立全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總歸戶系統」 及「金融機構防範冒名開戶」之相關問題研討會議記錄。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會員單位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對金融機構如何防範冒名開戶問題,請各金融機構依會議結論 (一) 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於受理客戶開立各種存款或貸款業務時,應 明定確認客戶身分者之查詢程序,例如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或內 政部警政署之遺失身分證通報系統進行查詢。其查詢時點,支票存款 開戶及貸款業務需即時查詢,其餘帳戶之開戶,為免影響客戶服務, 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如有疑似洗錢行為,並應依洗錢 防制法第八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請各金融機構公 (協) 會, 轉知各會員機構遵照辦理。 二 有關會議結論 (二) (三) 部分,請各與會金融機構提供書面資料者 ,請儘速配合辦理。 附 件:研商有關建立全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總歸戶系統及金融機構防範冒名開戶 之相關問題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 (一) 關於金融機構如何防範冒名開戶問題。 結論:1 一人於多家行庫開戶之現象,為民眾進行金融交易之正常 經濟行為,並符合市場經濟及一般大眾之需求,未必屬異 常。防制洗錢旨在追查重大犯罪,以保障合法經濟活動, 故不宜過度干擾正常經濟交易,而應從防範不法經濟活動 為著眼,加強防範不法之徒以冒名方式,利用人頭規避法 律之追查,以有效防制不法行為於初始,例如有關遺失身 分證通報系統之建立及運用等措施。 2 為加強防範人頭戶之開戶,請金融機構檢討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於受理客戶開立各種存款帳戶或貸款業務時,應明 定確認客戶身分之查詢程序,例如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 心或內政部警政署之遺失身分證通報系統進行查詢。其查 詢時點,支票存款開戶及貸款業務需即時查詢,其餘帳戶 之開戶,為免影響客戶服務,得於開戶後必要處理時間內 查詢;如有疑似洗錢行為,並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 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有關金融機構反映查詢內政部警政 署遺失身分證通報系統,常會發生「塞車」情形,本部將 請法務部協助協調內政部設法改善。至各金融機構是否採 行類似臺○銀行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購買遺失身分證 電腦檔案方式查詢,可由各金融機構依需要及資料更新之 即時性斟酌參採。 (二) 關於建立全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總歸戶系統之必要性問題。 結論:1 為配合檢調單位偵查犯罪之公益所需,並權衡依法維護人 民穩私權之本旨,就檢調單位查詢銀行客戶資料,係以有 具體個案之偵辦為前提要件,唯有依具體個案偵辦需要再 予查詢,始符合公益之必要原則精神。檢調單位為偵辦犯 罪案件之需要,目前巳可直接備文查詢金融機構之存款資 料,各金融機構均能配合實際需求,迅速提供相關資料, 在執行上尚屬順暢。 2 一人於多家行庫開戶未必屬異常,而異常類型甚多,如係 緣自開戶原因,發現帳戶交易有異常現象,巳可就個案依 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以疑似洗錢交易行為,向法務部 調查局申報,逕行調查。 (三) 建立全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總歸戶系統之適法性問題。 結論:1 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保密規定,旨在維護人民之隱私 權,對銀行客戶秘密過度破壞,恐侵擾銀行之職業特性, 將有礙我國金融國際化及亞太金融中心之推動。政府機關 必須依法行政,並應考慮比例原則,其特性包括行為應適 合目的達成之適當性、行為不應超越實現目的必要程度之 必要性及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量性等。在無犯罪嫌疑前, 即廣泛蒐集人民財產隱私,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確有疑義 。 2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特徵、婚姻、家庭、 教育、職業……等足資辨識個人之資料,而個人之存放款 等資料尚非屬個人身分基本資料,且該法第二條規定「個 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此即揭櫫該法屬普通法性質,銀行法則為特 別法,自應優先適用。至銀行法四十八條規定銀行對客戶 之揭露,在立法上係採「其他法律」與「中央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併列,依此現行巳法律明文規定可揭露資料予特 定機關者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監察法、審計法 等,此等均屬具公權力、高權行使之特性。故財政部執行 本條「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之事項,必須配合其他法 律之高權行使特性,權衡人民隱私權之保護宗旨,以確保 符合行政法之比例原則,而無逾越法律之授權。 3 由於建立金融機構帳戶總歸戶系統,法律依據方面尚有疑 義,是否可考慮於立法上明定建立法律依據乙節;惟查先 進國家如美國,至目前仍未建立所謂存款總歸戶系統,故 立法政策上亦宜考量符合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及公益之必 要性原則外,參酌美國立法例,經以偵查犯罪之便捷性與 個人隱私權、生命權、財產權安全保護之相互權衡下,在 立法政策考量上,美國至目前仍未建立存款總歸戶系統, 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思考,亦可為重要之參據。 (四) 關於建立全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總歸戶系統之技術性問題。 結論:1 目前全體貨幣機構之存款餘額包括郵匯局之郵政儲金,截 至八十七年七月底止約為新台幣十三兆四干七百一十四億 元,存款類別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各種外幣存 款及郵政儲金存款等,帳戶繁多,如何規劃連線。且存款 並不限個人之存款戶數,即允許個人可擁有多項存款,以 目前臺灣二千一百萬人口而言,帳戶統計上電腦設備必須 有相當容量,未來人口數及存款戶數急遽增加,電腦軟硬 體設施如何因應亦應考量。 2 建立金融機構帳戶總歸戶系統,必然有其相當之機密性, 且涉及人民隱私權,應由何單位負責。資料之控管及查詢 程序,是否可保證安全無虞,不致為有心人士或非法之徒 所竊用,造成無法彌補之犯罪後果,其所引發之政治與社 會問題,甚值關切。 (五) 關於建立全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總歸戶系統國外相關作法。 結論:各外商銀行蒐集資料結果,例如美國、德國、荷蘭、加拿大 、澳洲、日本、英國、新加坡、香港等均尚無建立全國性存 款帳戶總歸戶之制度。請與會各外商銀行儘速提書面相關資 料俾利供參。 (六) 關於各金融機構配合檢調單位偵辦犯罪情形,提供八十六年及八十 七年兩年度檢調單位為辦案需要,要求提供客戶資料之案件數,及 配合辦理之流程及時效問題。 結論:請與會各金融機構於會後三天提供書面資料。 (七) 關於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之案件,是否與該等客 戶繼續保持往來或應採進一步動作,為免時效過久造成金融機構困 擾問題。 結論:可協商建議法務部調查局研究改善,是否訂定一定時間內, 應告知申報機構調查結果,以利配合。 (註:其餘資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