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8 北市法二字第8921015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土地既屬畸零地,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避免土地長期細分影響經濟效用 ,當先依上位階法律規定「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至於地上建物應一 併予以讓售,毋需區分土地與建物而做不同處理,以免造成法律關係複雜
主旨:有關 貴局擬出售本市00路一段一五七巷二十九號市有房地,其法規適用產生疑義 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財五字第八九二三三三七六00號函。 二、查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其出售方 式依下列規定:一、空屋、空地,應予標售。但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因公需 用者,得予議價讓售。…. 八、畸零地得讓售與本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 權人,如鄰地所有權人爭購,而本府無法認定時,應予標售。…. 」又建築法第四十 五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範圍內之土地,屬於公有者,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 期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本案土地既屬畸零地,故為促進土地之合理利 用,避免土地長期細分影響其經濟效用,當先依上位階法律之規定「讓售」鄰接土地 所有權人,至於地上之建物則應一併予以讓售,毋需再區分土地與建物,而做不同之 處理,以免造成法律關係之複雜化。而若本案如依規定讓售不成時,則再回歸本市市 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將土地與建物一同公開標售。 三、又有關畸零地之讓售,本府可否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按市 價出售,而非只能按照公告現值讓售,建請儘速向內政部請求解釋,以維本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