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0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本案該校長雖主張其非依「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 辦法」第 8 條規定續任,而係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遴選,惟其選出方 式雖略有不同,然其任期確為連任無疑,故要難謂其現任係屬新任
有關本市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師範實小)校長任期乙案,本會意 見如下: 一、按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 次。」。 二、次按師範實小所訂之「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辦法」第八條規定 :「實小校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辦學績效良好者,在第一任屆滿六個月 前,由實小提供申請續任校長之實際表現資料,經遴選委員會審議同意續任後,報請本 校校長聘兼(任);未經同意者,應辦理遴選。」。 三、再按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一任 為四年,在同一學校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任期屆滿後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不經遴選延 長至退休止。教育局就校長辦學績效詳為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現職校長經 評鑑績效優良者,應考量優先予以遴聘。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前一個月 ,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市政府聘任;未經同意者,應辦理遴選事宜。 」。 四、是以,前開規定皆明定國民小學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在同一學校連選得連任一次。惟 師範實小○校長主張其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任期屆滿後,依規定重新辦理遴選,其 任期非屬連任,而係「新任」,則其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止之任 期與經歷,豈非不予採計,而前開規定又豈非形同具文。 五、據此,○校長雖主張其非依前開「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辦法」 第八條規定續任,而係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遴選,惟其選出方式雖略有不同,然其任期 確為連任無疑,故要難謂其現任係屬新任。 備註: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已歷經 2次更名,目前名稱為「臺北市立大學附 設實驗國民小學」,且該校校長遴選之現行適用法規,為該校 104年 1月12日公布實 施之「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本簽見第 二點及第五點引用之「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辦法」,已不再 適用。然此部分之變遷,於本簽見就國民教育法第 9條第 2項及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 長遴選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之法令解釋,不生影響,本簽見仍具通案之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