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3.10 文中二字第0951103362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發動,不限於建造物所有人申請而已;如非建造物所 有人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則屬列冊追蹤之程序
全文內容:一、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 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 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明定行政程序之發動,原則 上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主動為之,當事人之申請僅是促其發動之原因 之一。 二、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以下簡稱文資法) 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 應依法定程序為之。」僅係促其主管機關發動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並 不排除主管機關依職權主動為之。 三、又文資法第 14 條第 4 項明定僅建造物所有人得提出古蹟指定申請 ,係因古蹟之指定對所有人權益影響甚大,如非建造物所有人提出古 蹟指定申請,則屬文資法第 12 條規定之「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 蹟價值建造物」,主管機關應調查提具古蹟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 ,建立檔案列冊處理,以利後續追蹤。 四、綜上所述,文資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發動,主管機關依職 權本得自行為之,並不限於建造物所有人申請而已。如非建造物所有 人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則屬文資法第 12 條列冊追蹤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