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3.04.24 (73)法律字第43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取締違法魚塭,無須經公告程序,即可依行政法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一 關於高雄、屏東縣政府公告取締違法魚塭,依水利法及臺灣省河川管 理規則,並無必需公告處理之程序,如係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為間接 強制處分,且為代執行前之告戒,亦僅得拘束該次作業之執行,均無 公告效力時間限制或消滅時效等問題。 二 違法魚塭經依法公告且已拆除,復在原地重圍魚塭,是否需再經公告 始可執行折除乙節,如所謂強制拆除魚塭係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所為 之代執行,除有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外,則再執行拆除似仍 應踐行書面預為告戒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