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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75.05.24 (75)法律字第63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包括
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件徵收機關因開闢道路而徵收人民之
土地為公法上之行政行為,人民如有爭議,宜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不在
前述得辦理調解事項之範圍,調解委員會自不得受理。
全文內容: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包括
          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件徵收機關因開闢道路而徵收人民之
          土地為公法上之行政行為,人民如有爭議,宜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不在
          前述得辦理調解事項之範圍,調解委員會自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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