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5.05.24 (75)法律字第63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包括 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件徵收機關因開闢道路而徵收人民之 土地為公法上之行政行為,人民如有爭議,宜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不在 前述得辦理調解事項之範圍,調解委員會自不得受理。
全文內容: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包括 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件徵收機關因開闢道路而徵收人民之 土地為公法上之行政行為,人民如有爭議,宜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不在 前述得辦理調解事項之範圍,調解委員會自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