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0.10.18 (80)法律字第156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按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 鍰: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 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 而為之者。」又「進口或國產三○○公克以下罐裝及軟管裝含有機溶劑之 強力膠內銷,須添加芥子油○.三%W/W」並經 貴部 (經濟部) 以六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經 (64) 工三○五四九號函公告有案。從而製造商或 經銷商違反上開公告規定,販售未添加芥子油之三○○公克以下小包裝強 力膠,主管機關自可適用前揭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處以罰鍰;惟此項處 分應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 。
全文內容:按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 鍰: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 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 而為之者。」又「進口或國產三○○公克以下罐裝及軟管裝含有機溶劑之 強力膠內銷,須添加芥子油○.三%W/W」並經 貴部 (經濟部) 以六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經 (64) 工三○五四九號函公告有案。從而製造商或 經銷商違反上開公告規定,販售未添加芥子油之三○○公克以下小包裝強 力膠,主管機關自可適用前揭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處以罰鍰;惟此項處 分應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