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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0.10.18 (80)法律字第156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按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
鍰: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
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
而為之者。」又「進口或國產三○○公克以下罐裝及軟管裝含有機溶劑之
強力膠內銷,須添加芥子油○.三%W/W」並經  貴部 (經濟部) 以六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經 (64) 工三○五四九號函公告有案。從而製造商或
經銷商違反上開公告規定,販售未添加芥子油之三○○公克以下小包裝強
力膠,主管機關自可適用前揭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處以罰鍰;惟此項處
分應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
。
全文內容:按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
          鍰: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
          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
          而為之者。」又「進口或國產三○○公克以下罐裝及軟管裝含有機溶劑之
          強力膠內銷,須添加芥子油○.三%W/W」並經  貴部 (經濟部) 以六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經 (64) 工三○五四九號函公告有案。從而製造商或
          經銷商違反上開公告規定,販售未添加芥子油之三○○公克以下小包裝強
          力膠,主管機關自可適用前揭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處以罰鍰;惟此項處
          分應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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