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85.08.21 (85)法律決字第203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1 日
要 旨:
非公務機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生效前已對個人資料為蒐或電 腦處理,而於本法施行後有依法申請登記或許可者,應可對其在本法生效 前所蒐集之資料繼續電腦處理
全文內容:按非公務機關於本法八十四年八月十三日公布生效前已對個人資料為蒐集 或電腦處理,而於本法施行後有依法申請登記或許可者,依法律不溯及既 往原則及本法第四十三條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意旨觀之,應可 對其在本法生效前所蒐集之資料,繼續電腦處理,不受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之限制。惟若欲為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仍須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但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