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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24 (90)法律字第0006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補償金申請案所為決定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補償金申請案所為決定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會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九十) 二二八勝字第○○五三六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
              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
              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
              法規定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
              互相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所代替之
              行政處分,並不排除授益處分,惟於具體個案,應符合法定要件,始
              得締結,否則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構成契約無效之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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