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1.15 (90)法律決字第0493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詢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八九) 台財證 (法) 字第○五四
              六三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
              之規定:一、……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
              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依其立法說
              明,上開規定旨在例示行政規則之主要類型,以充實同條第一項之抽
              象定義,協助各機關認識行政規則之意涵 (立法院院會審議「行政程
              序法草案」紀錄參照) 。至其所稱「裁量基準」之內容應如何訂定,
              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學者認為,此種裁量基準之功能主要係提供下
              級機關或屬官一個統一的、原則性的裁量準則,一方面統一不同個案
              間的裁量差異,另一方面亦增進個案決定之效率 (翁岳生編「行政法
              」二○○○,上冊,第四七七頁參照) 。惟裁量基準必須與法律規定
              相符合,尤其必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範圍及法律授權之目的 (林錫堯著
              「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
              ○頁參照) 。準此  貴部來函所述,該裁量基準是否可為概括及原則
              性之規定,或必須就具體裁量之違反數字及處分金額加以訂定乙節,
              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