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2.01 (90)法律決字第0495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將全國執業藥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執業地點資料置放於網站上, 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乙案
主 旨:關於 貴署擬將全國執業藥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執業地點資料置放於 貴署全球資訊網站上,供公眾查詢,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六四一○ 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查貴署依藥師法之規定,保有全國合格藥師之個人資料,並以電腦 處理,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其蒐集、 電腦處理及利用均應受該法之規範,合先敘明。 (二) 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 規定,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惟如有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本件依來函所述, 貴署鑑於現行藥師執照之租牌情形時有發生, 而藥師業務之執行攸關民眾之健康及生命,為防止非合格之藥師以 租牌方式從事藥師業務,擬將合法藥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執業 地點之資料公開登載於 貴署網站,便於民眾檢舉非法藥師之執業 情形,是否屬 貴署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 符?宜請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並請注意同法第六條「個人資料之 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