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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2.01 (90)法律決字第0495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將全國執業藥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執業地點資料置放於網站上,
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乙案
主    旨:關於  貴署擬將全國執業藥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執業地點資料置放於
            貴署全球資訊網站上,供公眾查詢,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六四一○
              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查貴署依藥師法之規定,保有全國合格藥師之個人資料,並以電腦
                處理,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其蒐集、
                電腦處理及利用均應受該法之規範,合先敘明。
           (二) 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
                規定,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惟如有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本件依來函所述,  貴署鑑於現行藥師執照之租牌情形時有發生,
                而藥師業務之執行攸關民眾之健康及生命,為防止非合格之藥師以
                租牌方式從事藥師業務,擬將合法藥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執業
                地點之資料公開登載於  貴署網站,便於民眾檢舉非法藥師之執業
                情形,是否屬  貴署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
                符?宜請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並請注意同法第六條「個人資料之
                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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