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5.22 法令字第09100195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全文內容: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係指 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安全之生存、發展或 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規定之下列行為: 一 國家安全體制之運作行為。 二 國際多邊事務及衝突處理之行為。 三 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 四 有關國防政策之行為。 五 有關重大財經及影響國家安全之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行為。 六 國際恐怖主義之控制行為。 七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行為。 八 攸關國家生存之環境保護行為。 九 維護國家資訊安全之行為。 一○ 國際人道援助之行為。 一一 其他有關保障國家安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