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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5.22 法律字第0910018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事件,建請  貴部研議由所屬機關承受拍賣之不動產
主    旨:關於  貴部所屬機關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為使國家債權獲得實現,且避免同一案件一再重
          複移送執行,造成案累,建請  貴部研議由所屬機關承受拍賣之不動產。
          請  查照見復,俾憑辦理。
說    明:一  依本部行政執行署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行執一字第○九一六○○○五六
              四號函辦理。
          二  按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業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事件,亦自是日起移由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
              執行處執行。目前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受理移送強制執
              行之事件中,係以  貴部所屬各稅捐機關之移案量及其債權金額為最
              大宗。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拍壩之不動產因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
              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等因素,致未能拍定時,移送機關依法係得
              承受拍賣之不動產。如移送機關未為承受,依法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
              執行,執行機關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義務人,此時義務人如無
              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機關即得據移送機關之申請核發執行憑證
              結案,因無疑義。惟執行憑證核發後,可能衍生因徵收期間之經過,
              而導致不得再向義務人徵收之情形。如得由移送機關承受拍賣之不動
              產,即可解決上開問題,並使國家債權獲得滿足,執行案件亦能早日
              結案,避免案累。
          三  緣此,本部行政執行署乃以前開函建議現階段以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
              形之個案,由  貴部所屬移送機關承受拍賣之不動產:其一為移送機
              關為單一債權人時,其二為移送機關之債權金額,超過或等同承受價
              額,無須再補繳差額者。至於因承受所須繳交之土地增值稅部分,建
              請  貴部考慮以修法方式免除之,如不予修法,則由移送機關編列相
              關經費支應。以上意見,是否可行?因涉  貴部權責,爰請  惠示卓
              見。
          四  檢附本部行政執行署前開函附件之「移送機關承受拍賣不動產之可行
              性」研究報告影本一份供參。
          五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分機二○九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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