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1.04 法律字第09100401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有關農田水利會職員已領退休金者是否符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 定之排除對象疑義乙案
主 旨:有關農田水利會職員已領退休金者是否符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排除對象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台內社字第○九一○○三一四七三號函。 二 按我國公務員概念,依其範圍之廣狹,學理上將之分為下列四種: ( 一) 最廣義之公務員,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如刑法第十條及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此範圍最為廣泛。 (二) 廣義之公務員,如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其以是否受有「俸給」為判斷標準 ,故不論文職、武職或公營事業人員均屬之。 (三) 狹義公務員,此 為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概念,乃自廣義之公務員概念中,扣除聘任人 員後所餘之文、武職人員。 (四) 最狹義公務員,即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五條之公務員 (翁岳生編著「行政法」二○○○版上冊第三五一頁 參照) 。次查有關農田水利會人員之任用,不須送經銓敘部審定,自 非公務人員退休法所稱之退休公務人員 (銓敘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 日部退四字第○九一二一八三一九三號書函參照) ,至於本件農田水 利會職員已領退休金是否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之排除對象,宜由主管機關參酌上開說明及該條例立法目的 本於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