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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4.01 法律字第09200111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
用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訂頒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八一八七一號
              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
              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所稱之「命令」並不限於職權命
              令,尚包括法規命令在內。至於何種事項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
              其授權依據者,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略以:「……至何
              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
              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
              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
              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
              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
              ,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
              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
              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
              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
              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合先敘明。
          三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
              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
              規定。」至於其類型,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包括機關內部之一般性規
              定以及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四  綜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所適用之對象,並不包括
              行政規則在內。至於何種事項得以行政規則規定之,則應參酌同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準此,  貴部如認所訂定之「祭祀公業土地清
              理要點」係屬行政規則,自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之適用
              。惟仍建請儘速完成「祭祀公業管理條例」 (草案) 之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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